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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无非就是攻克两个大关——前三卷的客观题和第四卷的主观题。但是做题也需要有技巧,不同的题型需要有不同的做题方式。
志在必得,客观题披荆斩棘
选择题型一直在司法考试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司法考试中前三卷选择题分数共计分,占总分值的75%,其重要性毋庸置疑。若考生们在这一方面把握不好,必然影响整个司法考试的得分情况。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司法考试中的选择题呢?
1掌握规律考官在设置选项时,会不自觉地参照某种规律。这种潜在规律多半源于设计选项的目的,大都利用人类思维中某些常见的弱点,如:在逻辑判断与推理中常见的错误等。
在选项的设置时,一般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干扰项与正确项部分相同,部分不同,以考察考生是否完全掌握了知识点;两选项内容截然相反,让考生在两者中进行取舍等。
而此时我们可以通过分析选项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判断,缩小选择的范围或者确立选择的方向。而最基本也最为有效的方法有:排除法、假设法。
2答题顺序一般情况下,考生答题时应从头答起,符合考试中“先易后难”的出题思路,但出题人往往会在考题前部分设置一两道难题。此时考生无需慌张,采用排除法,选出一个合适或自己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即可。
由于试卷前期是单选题型,得出正确答案还是比较容易的。
另外,从时间的安排上来看,考生需要掌握“先紧后松”的答题策略。当然,在答题顺序方面,也有人主张从尾做起,这是对每一大项(单选题、多选题等)而言。
3欲速则不达无论是考前的习题练习,还是身处考场之中,我们都应该认真地对待每一道题目。遇到不确定的问题时,可以先用铅笔进行标记,待还剩余一定的时间再仔细思考、敲其对错。但是在此有一个小小的建议,实在没有把握的时候,我们应该相信自己的第一直觉。
4巧用标记因为试卷(不是答题卡!)被考场收回后只存放于本省,不上交司法部,故考生们可以直接用铅笔在试卷上作标记,无须担心在试卷上写了东西而产生不好的后果。(答题卡上当然不行了)在使用排除法把某些选项删除时,可以直接打一个“×”,防止在复查时浪费不必要的时间。
5充分利用时间充分利用“开始考试”前的一段时间(即录音磁带讲解考生须知及考场纪律)。一些人通常会循规蹈矩地听完这段考试前早已知道的规定,造成了对时间一定程度上的浪费。相反,我们可以充分地利用这十五分钟的*金时间,不动声色地打开试卷,阅读题目。
厚积薄发,主观题乘风破浪
第四卷的主观性题目历来都是一座难以逾越的高山,很少有考生做完。经常有人说:“不知怎样进了考场,又不知怎样就出来了!”平均来看,评卷人评一份卷子的时间大致在十分钟左右,不能够很仔细地进行评判,大多凭卷面印象、条例是否清楚等因素进行打分。评卷人一天要评几百份卷子,对于试卷上的各种字体很容易产生困倦的状态。而这时,决定你命运的就是卷面。因此,答题时要注意:
1卷面干净,行列整齐如果考生的卷面、行列没有达到标准,评卷人根本没有心情去慢慢阅读答案,得分情况也就不尽如人意了。所以在平时的做题中,就要注意书写。
2法理的论述题对于法理的论述题,应针对题目中给定的材料,概括出其中的法理学原则,分析其中的原因、理论上的争论、问题的背景以及能否解决这些问题。当然,如果你考虑好了解决措施,可以写入答案中;如果你没有考虑好,也最好将其写上。法律问题没有绝对的正确和错误,很多问题也都没有一个定论。这时候,只要你能自圆其说就可以了。
3部门法论述题对于部门法,考生们要详细地阅读案例,结合问题进行思考。答题时应从最有把握的答起,遵循“先易后难”的答题顺序,要求答案言简意赅、简洁明了。在答论述题的时候,一般要把现有规定陈述一下,然后提炼观点。
“人间正道是沧桑”,不管你有多么精妙的技巧和方法,都要依托扎实的功底和大量的练习,才能真正发挥其效用。鲤鱼不跃,岂可*?大鹏驻足,焉能腾空?数年磨刀霍霍,只为今朝一搏。司考携手并进,期待奏响凯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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