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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的电视变得更加花哨,能辨别黑白的人越来越少
”——罗大佑《现象七十二变》
网络,在犯罪中的地位以从犯罪对象、犯罪工具演化发展到犯罪空间。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到了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的双重交叉融合结构,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内持续延伸。当下,律师承办网络犯罪案件,既要对涉案的网络技术原理有必要了解,更要提取行为特征,从定性的角度识别判断。定性之辩,是刑事辩护中律师应适用的第一道屏障与手段。然而,囿于网络空间中涉案行为的新奇、复杂,又受国家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政策之影响,律师往往在控辩对抗中,就定性问题,缺乏系统性的学理分析,致使有效辩护的结果难以落地。正如车浩教授所言:“目前我国刑事辩护的整体水平不高,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往往只能纠缠和专注于事实、程序或证据,往往对于实体法上的重要争点缺乏了解,也欠缺与公诉人展开观点对抗和深度说理的能力。”笔者认为,这种能力的缺失,既因知识的缺失,也因勇气的缺乏,勇气即是元气。
笔者近期承办一起行为人“薅电商羊毛”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承办期间,困惑于行为人“薅羊毛”是否构罪?该当何罪?此罪与彼罪如何区分?在进行相关案例分析时,抽取几种典型薅羊毛模式进行对比研究,梳理其中的实体法问题展开探讨。为引发思考,特编辑成一则案例:
因电商行业竞争激烈,某电商平台巨头J为吸引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