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直播电商主播们可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先是知名主播辛巴被爆料销售假燕窝。不久之后,锤子科技创始人罗永浩的直播也出事了。他某次直播中销售的“皮尔卡丹”羊毛衫被发现是假货。
知名主播直播带货频频出事,如果我们消费者遇到类似事件,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让我们来看看直播带货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一、带货主播身份的法律定性问题
有时候消费者常常会混淆带货主播和广告代言人的区别。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来说,广告代言人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与品牌方签订有规范的代言合同。
今年7月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正式向社会发布了一批新职业,在“互联网营销师”职业下增设“直播销售员”工种,直播带货主播开始有了正式的身份。带货主播跟品牌方签订的合同往往也都是销售合同。
通常情况下,带货主播如果是为自己的店铺产品进行宣传销售,那么他就是以销售者的身份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其承担的是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如果带货主播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产品,引导消费者到品牌方的店铺进行消费,那么他就是一个代言人的身份。像辛巴的回应就称自己只是广告代言。
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辛巴销售的燕窝实为风味饮料,这与真正的燕窝补品相差甚远,确实涉嫌虚假宣传。根据辛巴回应的广告代言人身份,那么在此次案件中,辛巴承担只是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既然辛巴只是连带责任人,那么到底谁才最应该为消费者权益受损负责?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承担主体一是生产者,二是销售者。
(一)民事责任
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民事责任主要规定在《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范中,涉及食品问题的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法》中。我们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其侵权篇继承并发展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专章规定了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只有在食品领域才能主张“十倍赔偿金”,而在一般的产品责任中,主张的则是“三倍赔偿金”。
对于辛巴销售“假”燕窝,购买的消费者能否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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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阅读案例发现,想要获得十倍赔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张权利人必须是消费者,即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对于“职业打假人”能否主张十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回复称:“考虑到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因此,在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还是能够主张十倍赔偿的。二是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除了我们常见的过期、变质还可以参考卫计委发布的各项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
(二)行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销售者,可以采取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目前,针对辛巴燕窝事件,广州、厦门两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介入调查,辛巴燕窝事件中的生产者、销售者将面对怎样的行政处罚,还有待两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正式公告。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章特设了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小节。以辛巴燕窝事件为例,此事实践中的生产者、销售者可能涉及以下两项罪名。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由于我国尚未确立燕窝的品质标准,且涉案燕窝名为燕窝实为糖水,没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性,因此作为涉案燕窝的生产者——大洲新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者——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淘宝平台茗挚旗舰店的所有者)可能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但是判断食品安全标准还涉及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因此,生产者和销售者能否从该罪名中全身而退,我们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
四、网络平台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辛巴直播的平台负有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法定义务,如果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基本信息,那么其应该承担未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平台明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则应该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五、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
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采用协商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还规定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侵权事件往往带有群体性,既然我国已经建立了消费公益诉讼,那我们就应该将其充分利用和发展起来,这不仅是对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保护,更是维护良性市场秩序、护航经济繁荣的需要。
销售搭上直播的车,给消费者带来消费便捷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了维权的挑战,我们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要拒绝盲目和跟风,做好自己权益的第一道守门人。